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6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二、对《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查处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违法停车行为”修改为“查处以设置地锁、地桩或者其他障碍物等方式阻挠、妨碍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同时将该条第三款中的“查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泊位违法停车行为”修改为“查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除临时性设置以外的其他”;(三)将第十六条中的“确需改变除临时性设置以外的其他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修改为“确需改变使用功能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四)在第十九条第四项中增加规定“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并将第五项中的“及时向全市停车信息系统上传停车信息”修改为“并将停车场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上传至全市停车信息系统”;(五)将第二十条第四款中的“残疾人”修改为“残疾人专用车辆”;(六)将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进行合并,并修改为“以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等方式违规占用停车泊位,阻挠、妨碍他人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七)将第四十八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将该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或者阻挠、妨碍停车泊位使用的”修改为“阻挠、妨碍他人使用停车泊位的”
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2月29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第三章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容貌管理第四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五章临街商铺和经营场点容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